摘要:民事訴訟法修訂后,在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方面作出了進一步的完善,其中不僅包括審判程序,也涵蓋了關于執行等方面的監督,很大程度上對肩負法律監督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基層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具體辦案為切入點,分析了民訴法對基層民行檢察工作的主要影響,及基層檢察院在應對新民訴法實施中的建議。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基層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
中圖分類號:BG6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32-0160-02
作者簡介:楊俊嶺(1981-),男,漢族,天津人,大學本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副科長,研究方向:檢察實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訂后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行政檢察工作遇到了新的機遇與挑戰,發生了徹底性地變化。要想做好今后的民行檢察工作,就要改變工作方式,應對新的挑戰。
一、民事訴訟法有關民行檢察工作的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的總體規定新的民事訴訟法涉及到的民行檢察工作的法條中,直接規定檢察機關對審判、執行活動監督的法條有第二百零八條至二百一十三條和第二百三十五條,未直接規定但有聯系的法條有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中的全部法條。主要的規定就是檢察機關對法院審判程序監督活動的受理程序、審查活動、檢察職權、監督方式等內容,對執行程序的監督就是一條二百三十五條,即“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二)與民行檢察工作相關的具體規定在民行檢察工作實際中,適用的法律條款最多的就是第二百零八條和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①其主要內容是人民檢察院對于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在符合法定條件、具備法定情形的前提下,應當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情況;以及當事人提出相關申請的程序及原則性規定。這兩個法條也是對民行檢察工作影響最大的法律。同時,也規定了檢察機關民行部門的調查核實權。這些內容,一方面是從程序角度賦予檢察機關監督的權限及實行效力,另一方面,也是監督效力得以發揮的現實保障。
二、民事訴訟法對基層檢察院民行工作的影響
(一)對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受理案件的影響此次民事訴訟法對基層民行檢察工作影響最大的就是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也就是規定了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鶎訖z察院民行部門要想受理當事人對同級法院一審生效判決裁定申請檢察監督案件的話,此案必須經過同級或上級法院的再審,檢察機關才能受理此類案件。這從民訴法的立法目的看是為了加強法院內部的自糾程序,使得案件能夠及時得到糾正和改正。但對基層檢察院的民行部門來說,由于部分法院的審判監督部門不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或者即使受理,也不給出具書面手續,導致了基層檢察院根本受理不到同級法院判決的一審生效判決裁定案件。使得受理一審案件數量大大減少,甚至為零。
(二)對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受案范圍和受案形式的影響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調解書納入檢察監督的受案范圍之內,同時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受理案件的形式。同時,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也規定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制度。②結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的精神,檢察機關可以探索公益訴訟制度。此項工作全國正在開展試點工作,并制定了試點方案。
(三)對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審查案件的影響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后,賦予了檢察院民行部門調查核實權。③但是這僅僅是一個宏觀的規定,并未對檢察機關行使調查核實權的范圍、方法、手段、技術支持等方面進行詳細地規定,導致了部門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的民行部門,由于“重刑輕民”傳統觀念的束縛,各院基本不為民行部門行使調查核實權提供便利條件或者不予以重視,嚴重阻礙了民行部門行使此項職權,也就使得部門需要調查核實的案件沒有得到充分地核實,使得證據出現了缺失,影響了案件的審查和辦理。
(四)對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工作量的影響由于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檢察機關增加了支持起訴、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職責的只能,而檢察機關能夠行使此項民行職能的只能是民行部門。傳統的民行部門,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的民行部門,向來是人員少,且都是老弱病殘,科室人員短缺,民行類拔尖人才不多。由于基層院院“重刑輕民”歷史原因,對民行部門的重視不夠,導致了民行部門為全院業務部門人數最少的科室,再加上忙于新增加的各項職能任務,使得民行部門看起來很閑,實際上變成了名副其實的活多人少的部門。
(五)對基層檢察院民行部門執法公信力的影響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從表面看賦予了檢察機關民行部門很多的職權,包括抗訴、制發檢察建議、支持起訴等職權,使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從監督法院審判活動,擴大到了監督法院的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監督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支持救濟弱勢群體提起訴訟等。但是,法律并未規定檢察機關行使這些職權時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即被監督部門不配合、不采納、不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時,檢察機關有何應對的法律救濟途徑和處理措施。特別是基層檢察院的民行部門,級別低、權限小,對同級法院只能制發檢察建議書,當法院不采納本院的檢察建議時,沒有其他的補救措施來監督法院的審判活動或執行活動,也沒有像上級院那樣的抗訴權,對同級法院根本構不成監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也使得來檢察機關申請法律監督的當事人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力不予認可,甚至失去了檢察公信力。
三、基層檢察院應如何應對民事訴訟法對民行工作的影響
(一)從思想上加強重視,樹立依法公正執法的理念,轉變執法觀念既然法律已經修改,我們就不能坐以待斃,等待法律實施后的諸多問題的到來。相反,要樹立不怕困難,敢打硬仗的思想,提前謀劃好工作方法,樹立堅強的思想意識。我們要做到轉變思想,重新規劃民行工作,確定工作的新重心。隨著民事訴訟法修改后的實施,民行工作已經由單純對生效判決裁定的監督轉變為對審判機關的立案、審判、執行及對行政機關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全方位法律監督,今后開展工作就要全面開展,工作的重心也由原來的辦理生效判決裁定案件轉移到了對審判人員違法、執行活動及行政機關不正確履行監督上,形成了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的全面監督。同時,增強法律監督的自覺性與主動性,積極拓展案源。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民行部門受理案件的渠道在當事人申請法律監督的基礎上增加了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的受案方式,也為今后更多受理案件拓展了渠道。
(二)加強學習,深刻理解立法本意,吃透法條,打牢法律基礎要組織全體干警深刻學習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學習參與法律修改者編寫的書籍和文章,吃透立法本意和深刻領會法律意圖,能夠指導我們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法律去辦案,在法條出現分歧或者矛盾時,能夠準確把握法律原則,作出正確的法律判斷。
(三)加強與上級院、本院各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取得各方面支持,形成監督合力加強與上級院的溝通和聯系。在遇到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時,要多加強與上級院的溝通和聯系,爭取上級院的支持和指導,形成全國一盤棋的民行檢察格局。例如,在我們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沒有收到理想的效果時,要積極向上級院匯報案件情況,取得上級院的支持,由上級院出面與法院的上級部門進行溝通,切實使得民行監督案件得到不斷地跟進監督,體現檢察機關的監督效果。同時,發現審判人員有職務犯罪線索時,要及時與本院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將案件線索移送自偵部門,形成法律監督合力,真正體現檢察監督效果。
總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對基層檢察院提出了新的機遇與挑戰,我們要不斷取長補短,發揮自身的優勢,彌補自己的短板,切實做好今后的民行檢察工作。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之規定.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