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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金融業稅收管理【五篇】【精選推薦】

      發布時間:2025-06-14 11:52:09   來源:心得體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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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信息時代背景下,金融業務從線下轉移到線上是未來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理應建立與互聯網金融相適應的稅收政策。特別是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互聯網金融業務增長速度已經達到了300%,但是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2023金融業稅收管理【五篇】【精選推薦】,供大家參考。

      金融業稅收管理【五篇】

      金融業稅收管理范文第1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
      主要挑戰;
      稅收政策;
      優化措施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2-0-02

      在信息時代背景下,金融業務從線下轉移到線上是未來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理應建立與互聯網金融相適應的稅收政策。特別是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互聯網金融業務增長速度已經達到了300%,但是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個人基本都不需要納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國家財產流失。為此,應當針對互聯網金融對現行的稅收理論、征管制度帶去的挑戰,進一步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制度,降低互聯網金融稅收風險。

      一、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指的是借力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而實現資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功能的金融模式[1]。如,互聯網支付、P2P網絡借貸等,都是典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

      二、互聯網金融稅收面臨的主要挑戰

      互聯網金融作為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是對傳統金融模式的創新,是對現行稅收制度的另辟蹊徑,對現行的稅收理論、征管制度等帶來極大挑戰,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沖擊稅收公正原則。所謂的稅收公平原則,指的是具有相等納稅能力者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納稅能力者應當負擔不同的稅收。在互聯網金融領域內,由于覆蓋面廣、參與者多元,業內的企業、個人納稅的金額、性質、類別等沒有明確界定,難以落實稅收公正原則,也很難做到稅收公正[2]。

      第二,沖擊稅收效率原則。稅收效率原則核心是稅收不能阻礙經濟發展,并盡量的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稅收城管成本。但是,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性發展,對稅收效率產生了一定影響。之所以這樣,主要在于兩方面原因:1.互聯網金融納稅人的收入、成本有一定的時效性問題,難以清楚界定,易出現逃稅問題;
      2.互聯網金融中的很多業務在現行稅收法律法體系都沒有明確規定,缺少征稅依據,如果按照傳統金融產品征收稅款,勢必給互聯網金融造成障礙,降低稅收效率。

      第三,互聯網金融稅制問題。在互聯網金融平臺上,金融交易過程是虛擬化的,且方式多種多樣?,F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不能確定無形金融交易的稅收管轄權,增加了稅收征管難度。

      三、優化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的相關措施

      (一)基于稅收公平原則建立稅收優惠政策

      目前,“互聯網+”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常態,國家大力支持互聯網金融業發展,并推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是,稅收優惠政策建立應以稅收公平原則為基礎,既要遵守稅收公平原則,也要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簡單的說,無論是傳統金融企業還是新型金融企業,只要從事了互聯網金融業務,都應當負擔相應的稅收,且稅負與其他行業企業相差無多,堅守稅收公正原則。

      對于稅收負擔的輕重問題,在我國金融業一直是一個爭議課題,傳統金融企業也面對這一問題[4]。一些發達國家集中征管銀行的所得說,流轉稅稅負一般較輕,而我國銀行的流轉稅稅負相對重一些,但是總體稅負并不高。2010年后,我國銀行實行“營改增”后,雖然試點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還有許多不確定性因素,仍然要繼續試點。對于互聯網金融如何適應“營改增”政策這一問題,可能在傳統金融試點結束后才會提上議程。雖然現階段還不能探討互聯網金融業的“營改增”問題,但是可以考慮流轉稅、所得稅等征管問題,都要堅持稅收公正原則,體現出公民在稅收待遇上的原則。在這基礎上,給予互聯網金融企業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采用先征后退的征管方式,盡可能減少逃稅漏稅情況

      互聯網金融稅收支持政策上有很多備選方案,如直接減免稅、先征后退等。一般行業,不建議采用先征后征管方式,但是互聯網金融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為這樣做,可以帶來三個方面的優勢[5]:(1)在先征后退的稅收征管方式下,利于全面衡量互聯網金融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為將來編制互聯網稅制支出預算提供支持;
      (2)嘗試采用先征后退方式,利于探索互聯網金融業的稅收征管方式與處理方式,為未來建立統一、公正的互聯網金融稅收制度奠定基礎。由于互聯網金融稅收的納稅人、應稅收入等問題都沒有確定,工作實踐中很容易產生問題,而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恰好為嘗試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途徑,這正是互聯網金融稅收征收方式的一種“演練”;
      (3)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風險是較高的,先征后退利于規避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防止滋生泡沫現象。

      鑒于以上三點,互聯網金融稅收采用先征后退征管方式是可行的,能簡化互聯網金融稅收的征管程序。為了方便稅收征管上,可以把第三方支付平臺、P2P網貸平臺等作為代扣繳義務人,支持先征后退征管方式。

      (三)將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健全的涉稅資料定為前置條件

      稅收支持政策實行與落實以健全的涉稅資料為前置條件,然而當前互聯網金融業務繁雜,稅務部門難以掌握互聯網金融企業全部的涉稅資料,使稅收支持政策落實有一定難度。如,P2P網貸一般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稅務部門無法完全掌握互聯網金融企業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間的合作信息,特別是利益分配方式方面的,這樣一來就無法全面掌握互聯網金融企業業務的涉稅資料,給稅收征收造成困擾。對于一般企業,遵從成本約束條件是可以的,即使不提供齊全的涉稅資料也能正常進行稅收征收,但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必須提供齊全的涉稅資料。為此,應當把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健全的涉稅資料定為互聯網金融稅收支持政策落實的前置條件。

      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信息處理和風險分析,以大數據、高速算法為基礎,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程度較低[6]。在大數據和高速算法的支持下,互聯網金融企業可以利用大量數據綜合分析客戶行為偏好、互聯網數據等情況,為挖掘客戶價值、制定個性化服務等提供可靠依據,信息處理不僅快速,且成本較低,更容易提供全面的涉稅資料。倘若互聯網金融企業不能提供全面的涉稅資料,或提供成本較高的話,可能過于樂觀的看待大數據信息了。假設互聯網金融企業真的無法利用大數據技術、高速算法工具提供全面的涉稅信息,極可能出現“旁氏騙局”,此時更應該要求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完備的涉稅信息,以便出現規避應付稅收的情況。

      (四)結合互聯網金融企業的不同業務類型,具體確定相應的應稅節點

      互聯網金融企業涉及業務范圍廣、類型多,如P2P網貸、眾籌等,都是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業務。具體實施起來,各個互聯網金融業務之間的差異是較大的,這就要求針對不同類型的互聯網金融業務,確定相關利益主體的應稅節點。

      如,P2P網貸的應稅節點。目前,P2P網貸運營及其監管尚不完善,稅收管理重點應當放在P2P網貸平臺上,參考傳統金融業借貸的稅收處理方式確定借款人、貸款人,但是具體的稅務處理要看是否形成資金池。如果借款人通過P2P網貸平臺介紹獲得貸款,貸款人直接從監管銀行撥付貸款資金給貸款人,P2P網貸平臺從中收取中介費用,按照經濟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如果借款人先撥付貸款到P2P網貸平臺上,P2P網貸平臺再將貸款劃撥給借款人,形成了資金池式運營模式,則可以按照當前的“營改增”政策進行稅務處理。

      再如,眾籌的應稅節點。眾籌有股權式眾籌、募捐式眾籌、借貸式眾籌、預售式眾籌幾種形式,其中募捐式眾籌具有公益性性質,一般都全面免稅。借貸式眾籌已經轉化成為P2P眾籌,這里不做探討,重點討論股權式眾籌、預售式眾籌的應稅節點問題。股權式眾籌分企業和個人兩種情況,在企業情況下,眾籌項目發起人、項目支持人都要進行相應的稅收處理;
      在個人情況下,對眾籌資金產生的投資回報,按照股息所得稅進行稅收處理。對于預售式眾籌,由于構成了銷售行為,眾籌項目發起人獲得的眾籌資金按照銷售收入進行稅收處理,繳納流轉稅,因眾籌資金產生的收入還需要繳納所得說。此外,項目支持人投入的資金屬于購買性支出,記入成本費用,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處理。

      四、結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是新興的一種金融模式,與傳統金融有很大的不同,對現行的稅收政策產生極大沖擊,主要存在于稅收公平政策、稅收效率政策、金融稅制等方面,不利于正常開展稅收工作?;ヂ摼W金融是金融業未來發展方向,對稅收政策應當持有清楚的認識,建立完善制結構,在不影響互聯網金融業發展情況下維持正常的稅收工作,防止稅款流失。

      參考文獻:

      [1]葉婭莉.對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的分析[J].財經界(學術版),2015(5):270.

      [2]王宜笑,王向榮,馬慧子.互聯網金融國家政策分析與發展建議[J].山東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5):96-103.

      [3]沙超然.中國互聯網金融與稅收政策[J].商,2016(31):169.

      [4]楊玲玲.應對金融危機的稅收政策取向――基于中國出口退稅政策的實證分析[J].商業時代,2013(21):75-77.

      金融業稅收管理范文第2篇

      關鍵詞:金融業;
      營改增;
      挑戰

      一、“營改增”的目的及意義

      營業稅改增增值稅的目的主要國家是為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的結構調整,避免重復征稅給企業帶來的負擔,而且也可以消除有些企業逃稅漏稅的行為。

      而且有利于國家穩定增長,增強經濟發展動力;
      有利于促進制造業提升綜合競爭力;
      有利于完善稅制,建立比較完整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

      二、金融業“營改增”面臨的風險

      (一)金融業本身的特性阻礙了營改增的全面實施

      金融業本身具有兩個特性:一是復雜多樣性,二是創新靈活性,金融業務的復雜性使得其難以被稅收制度所束縛,并且由于存在大量個人客戶,金融業征收增值稅時難以確認進項稅額或者進項稅額抵扣不足的問題,稅基難以計算,這就大大阻礙了金融業營改增的推行。

      (二)營改增后可能導致成本增加

      1、發票管理成本增加

      金融業進行“營改增”后用發票進行抵扣將會存在問題。由于金融服務中有一大部分服務的收入都隱藏在差價之中,屬于隱性收費,因此對于這些業務中作為銷項部分的稅額和作為進項部分的稅額就難以進行明確的計算,這樣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就會產生困難,相關抵扣事宜也很難確定,發票管理將面臨巨大挑戰。如果要按照現有增值稅的征稅方式將所有服務使用者都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管理的話,既增加了銀行的稅收負擔,也使得稅收征管工作面臨較高的技術難題以及沉重的管理成本。

      2、稅收成本增加

      稅收成本增加可能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對增值稅發票系統的投入增加了稅收成本。金融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之后,勢必要建立一整套增值稅發票體系,系統的建立,軟件硬件的更新,以及與其他業務系統的良好對接都需要大量資本投入,以使得金融業的增值稅系統良好地運作。其次,對稅務人員的培養增加了稅收成本。要加大對金融業稅務人才的投入,之前的營業稅操作較為簡便,因此金融業的發展主要靠業務人才,現在改征增值稅后需要招聘稅務人才,專門學習納稅申報流程以及防偽稅控機器的使用,這些無疑要新設崗位并加大對員工的培訓。最后,金融業實際可抵扣的銷項稅額大部分來源于對固定資產、辦公用品等的購買,然而這一部分因為不是金融機構的主要業務,所占比重較小,因此可以作為進項稅抵扣的額度非常有限。有限的物資購買使得可抵扣的進項稅數額少,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增加稅收成本。

      3、金融經營業務系統的升級改造成本較高。

      金融運營對核心業務系統的依賴程度較大,而該系統已完全實現信息化?!盃I改增”后,金融行業必須對原有核心業務系統進行升級改造,以滿足收入確認、成本核算與稅款計征等要求。如何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核心業務系統的升級改造與員工業務培訓,使系統運營通暢、“營改增”過渡順利,這對金融行業具有一定的挑戰性,整個金融系統都將面臨較高的業務系統升級、改造與使用成本。

      4、金融行業推行增值稅制度的遵從與培訓成本高。

      一方面,為推行增值稅制度,金融行業需要升級改造原有的業務系統,修改業務流程與相關管理制度,這必然會增加一定的成本;
      另一方面,金融業務較為復雜,新業務與新產品層出不窮,新的經營業務系統是否能夠適應這種復雜局面,還需要不斷地調試并通過實踐檢驗。金融從業人員要熟練地使用新系統、從容地應對“營改增”后的新形勢,需要進行系統的培訓與學習,提升其處理新稅制業務的能力。這些都會加大納稅遵從成本。

      (三)金融業缺乏經驗和人才,存在轉型升級的壓力

      金融企業因其業務的復雜性使得在“營改增” 政策上其他行業經驗的借鑒意義相對有限,沒有可靠的應對經驗供我國金融企業作為參考導致金融業“營改增”的過程必是一個不斷探索的過程,存在著很多不確定的因素。另外,金融企業一直以來都是以繳納營業稅為主,較少涉及增值稅業務,金融企業財務人員對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沒有進行一個系統全面的了解,只有在實際操作中對增值稅這一塊了解透徹了才能準確判斷增值的處理方法。

      (四)金融機構的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

      在原營業稅體系下,金融機構所開發票非常有限,許多時候是以銀行票據、單證等代替發票,稅務機關亦能接受。但是,增值稅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和“以票管稅”,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使用與管理都有嚴格要求,“營改增”后,金融機構需要將自己的開票系統與稅務部門的“金稅三期系統”對接,收集和提供更加完備的交易、銀行賬號、納稅識別號與客戶地址等信息。

      三、金融業“營改增”的風險對策分析

      (一)明確稅基稅目,做好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針對金融行業的特性,找準適合于我國金融業的征稅對策,確定金融業獨有的征稅標準,對金融業難以確定的稅基方面,需考慮實際情況進行免稅或者零稅率處理。

      另外針對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由于存在大量的個人作為最終消費者,所以進行增值稅問題處理的時候,金融業應當以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辦法為范本,由金融企業進行代扣代繳。

      (二)進行稅負預估,制定預控措施

      針對改征增值稅有可能使金融企業的稅負增加的問題,從較長時間看,營改增整體上是有利于金融企業的持續穩定發展,因此各大金融企業應該做到提前對稅負進行預判和估計,從而制定出符合本企業自身的預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稅收對于企業的沖擊。

      (三)實施人員培訓,促進轉型升級

      企業應該采用一定的方法盡量降低營改增的銜接過程中存在的稅收成本,應該及時完善內部的各種業務系統和業務流程,提前對企業員工進行稅制改革的相關培訓,尤其是關于增值稅知識學習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培訓,確保企業各部門深入了解受“營改增”影響的業務操作事項,增強其業務辦理的熟練程度,避免不必要的操作失誤,加強內部精細化管理來有效的降低稅務,研究合規避稅方案,為營改增提供良好的前提條件,降低在銜接過程中的稅收成本。

      (四)構建增值稅發票管理流程

      金融業面對的客戶多種多樣,“營改增”下的金融業務系統改造要盡可能滿足各種客戶的開票要求,以推動“營改增”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還要加強增值稅發票的管理,對于錯開發票、退票等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及時進行發票作廢或開具紅字發票處理。對于發票傳遞過程中出現的發票遺失等情況,在當事人出具相關有效證明后,給予及時、妥善的處理。

      金融業稅收管理范文第3篇

      當前金融稅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開征的稅種不健全,很多領域沒有到位,或界限不清。第二很不規范,不很穩定,減免的情況太多,也不合理。第三尚存在一些特殊問題,如財力的分配干擾影響金融稅收。重復征稅問題比較普遍。

      為此,完善與穩定和稅收制度的發展對策應是:

      一、進一步明確金融稅收政策的指導思想

      (1)有利于防范和分散金融風險,健全金融制度, 穩定金融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和國際社會接軌,吸收外國金融投資。所謂金融稅收是指對金融機構(一是包括除中央銀行之外的其他任何銀行;
      二是包括除銀行以外,其他諸如信托投資業、融資租憑業、證券業、投資基金業、保險業、金融期貨業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金融工具(又稱金融產品)(包括儲蓄貸款、票據貼現、信用卡結算、股票、、債券、金銀買賣、外匯交易、期權期票等衍生金融)的征稅,然而金融機構與金融工具作用的發揮又是通過金融市場來實現的,金融市場發育的程度和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的創新又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研究金融稅收政策,必須同時研究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市場,把三者聯系起來研究,這三者也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三大目標。我國的金融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市場起步與發育興起與成熟的不同階段,不同情況的制約,而且金融市場在發育成熟過程中又不是一帆風順的,有金融風險、金融環境,國際金融形勢等諸因素的影響,所以金融稅收政策必須有利于對這些因素的反映和解決。

      (2)有利于密切財稅和金融業的相互關系。

      人們往往只看到政府對金融業征稅是一種負擔,但是卻看不到政府通過稅收制度對金融業的影響:第一,稅收對金融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金融業,尤其是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第二,稅收對金融業起著監控作用。通過稅收業務,尤其是稅收會計可以對金融業財務會計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對金融成本和規模、頻率進行監控,有利于金融業的健康發展和秩序的穩定。第三,通過稅收,調節資金合理流向,達到對金融資產和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第四,通過征收金融業流轉稅或者財產稅可以調節金融業的“價格”和規劃預期效益。

      (3)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防止稅收流失。目前, 金融業的稅收占財政收入8%,是政府財政收入重要來源之一。如果稅收政策適當,稅收收入是相當可觀的。

      二、金融稅收的種類和政策取向

      (1)從金融的間接稅收制度來說, 有對金融流通服務業的經營行為的征稅,稱營業稅。從北京市情況看,包括:一般貨物和專項外匯貨物的營業稅;
      融資租憑業務的營業稅;
      金融工具(金融產品)的營業稅;
      有價證券、金融期貨的營業稅;
      金融經濟業務的營業稅;
      其他金融機構營業稅。金融業的間接稅制度其強度已經完全達到極限,不必加大力度。既要繼續“放水養魚”,又要防止“水土流失”。該收的稅要收上來。建議把1995年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的對金融機構之間往來業務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就此不再執行,改為征稅。理由是:一是按“95規定”,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不征營業稅,后來實際上變成了所有金融機構的業務往來都不征稅。二是他們間的資金業務往來是公司企業法人間的關系,是平等主體間的公平競爭關系,不是某公司企業法人的內部關系,應當納稅。三是他們之間的業務量相當可觀,甚至是主要業務,占銀行全部業務量的70%—80%。四是實行征稅后,估計每年可增加稅款20億左右。五是有利于對金融活動的監管。并建議銀行內部也就是法人內部之間的業務往來可不征稅。至于開征證券交易流轉稅的問題。目前,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的做法,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一則名正言順,二則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也都征收證券交易稅(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并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三則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合理監管和法治。

      同時征收證券交易稅的國家不再征收印花稅了,目前發達國家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證券交易稅并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2)從金融的直接稅收來說,要加大力度。有居民個人、 公司企業金融資本的增益所得稅,銀行金融業、證券保險業、基金業的所得稅。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法人和居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等。有的可以試點,有的可以創造條件,有的需要健全和完善。在淡化金融間接稅,待金融業發育起來后,有了收益再征收直接稅,這符合金融業的發展要求,又符合金融業的財政觀點。首先要完善法人證券交易所得稅,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以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為納稅原則,除新加波、馬來西亞不征之外,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如美國、英國、法國、日本等都開征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我們也應當開征,這對證券業和財政也都有重要意義。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這些都是可取的,這是對法人證券交易所課稅的征收。

      關于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問題。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在股票市場比較成熟的情況下可考慮開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理由是:一是1994年國家宣布到1998年的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鼓勵了股市發展,保護了股民的積極性。二是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三是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這些國家,個人從事股票交易的所得稅都是不能免的,只是交納的方法不同。四是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五是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

      關于投資基金的征稅問題。投資基金是投資者將資本交給專業金融機構管理并由其投資于有價證券或不動產,以取得收益的一種投資方式。近年來,投資基金在我國有迅速發展,我國第一家基金是1991年10月深圳南方證券公司、交通銀行深圳銀行發起,南山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南山風險投資基金”。近幾年我國基金發展較快,主要是封閉型,也有開放型。而封閉型是相對契約型基金而言,比較簡單,有一定存續期限,基金收益證券可在市場上交易流通,方便征稅。而開放型基金卻不同,投資者可以隨時增加或減少投資,因而基金財產處于變化中,需要每天計算凈資產, 這種基金收益證券不能在市場上流通。

      美國資產基金到1996年2月已超過3萬億美元,與全國銀行存款相差無幾。香港1996年初基金資產也達942億美元。我國基金規模小,最大的才5.8億美元,最小的才100萬,只有淄博基金、深圳天驥等20個基金超過1億。1997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證券管理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鹪O立形式可以是開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閉式的?;鸬耐泄苋讼薅榉弦欢l件的商業銀行。還規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基金的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違反這一辦法的處罰等。

      關于開放型、封閉型基金的課稅問題。德國有這方面的規定,例如,依照德國對投資基金的劃分為三類。一是公開基金在德國聯邦銀行監管局注冊的,公開分配,履行公眾要求的基金,是履行納稅義務。二是半公開基金即沒有在德國注冊,但委派了德國納稅人,并提供有關納稅資料,正當證據備案。三是封閉型的其他外國基金,實行部分一次總值征稅法。

      關于開征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問題。我們認為,改變目前利息所得稅的免稅條款實行限額征收?!秱€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所得稅。這一規定在維護個人及家庭的生計和國家財政方面起著一定作用。但從當前形勢看,這一規定給有資產的人提供一條合法避稅的道路。因此,有學者主張,對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對此,我們認為,鑒于取得這些利息既有富人又有窮人,若一律取消免稅規定恐怕難免矯枉過正。我們建議,應對個人的免稅儲蓄存款總額和國債等的免稅(國債免稅有國際慣例)購買總額作出規定,個人存款或購買國債等總額超過法定金額就對其超額部分利息應征預提稅。

      三、改善金融稅收的征管方式,加強銀行與稅收的配合

      (1)關于金融稅收的稅收方式改革和完善的問題。

      所得稅可考慮由各總行匯總交納改為就地交納。理由可防止稅收流失。(2 )銀行切實履行“征管法”規定的問題。如稅務登記中要求納稅企業如實填寫開戶銀行及帳號,提供銀行帳號證明。但如今一個企業幾個銀行帳戶。再如,稅收保全措施中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融相當于應當納稅的存款。對納稅人期限期滿仍未繳稅的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稅款。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中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有人說這破壞了銀行為儲蓄戶保密的原則和義務,我們認為,征稅是國家行為,重于儲戶的個人行為,并且必須了解納稅人存款全部。還有,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有權依法檢查納稅人的儲蓄存款,所屬儲蓄所應提供資料。企業破產法規定:對企業破產財產的償還順序,支付破產企業職工工資,所欠稅款先于清償破產債權(包括銀行債權)。

      金融業稅收管理范文第4篇

      [關鍵詞]服務經濟 金融 稅收制度

      一、金融稅制改革的緊迫性日益增強

      1991年1月,鄧小平同志在視察上海時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著棋活,全盤皆活?!边@通俗而又深刻地提示了金融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我國金融稅制的改革卻相對滯后,與金融產業發展的要求不相同步,與國際通行的做法不相一致,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

      1.金融營業稅制

      隨著國內外經濟環境的變化和金融業的發展,現有金融營業稅制存在的不足之處愈發顯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制度層面:重復征稅問題較為突出。①實際承擔了增值稅和營業稅雙重稅負。作為服務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金融業征收營業稅,同時,金融業購進商品所含的增值稅也不能抵扣,因此,金融企業一方面要負擔較高的營業稅,另一方面還要全額負擔增值稅,實際上承受了增值稅和營業稅雙重稅收負擔。此外,生產企業從金融機構享受服務所承擔的營業稅也不能抵扣,導致生產企業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生產企業實際也承擔了增值稅和營業稅雙重稅負。②跨國服務雙重確認標準調整不徹底。境外向境內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由于營業稅不能退稅、增值稅不能抵扣,雙重稅收負擔使得金融服務出口無法真正享受零稅率,同時,其他制造業接受金融業服務所承擔的營業稅也不能從其增值稅中抵扣,也使得我國產品出口不能真正實現零稅率。

      (2)操作層面:部分計稅規定不盡合理。①部分金融業主要業務按照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如銀行業的貸款業務按照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作為營業成本的存款利息不能從計稅依據中扣除。②對同一金融機構的不同業務實行分類分業計稅。雖然對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金融機構的金融產品轉讓收入按照差額征收營業稅,但對同一金融機構,現行營業稅對金融商品的轉讓分為四大類:股票、債券、外匯和其他類,對金融商品的轉讓要求按轉讓差價收入稅征,當發生經營負差時,只允許在以后同類產品的正差中抵扣,抵扣時間限制在年度內,不允許跨年度抵扣,也不允許不同種類產品互抵。

      (3)政策層面:創新業務缺少政策支持。①創新業務缺少政策支持。目前,銀行進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營業稅申報時將其歸類為“金融商品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對金融創新沒有特殊的支持政策,并且在計算營業稅時,僅限于在此類商品中進行盈虧相抵,但年末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②對于金融創新業務的支持力度不夠。我國目前在離岸業務的稅收方面尚未邁出實質性步伐,稅收優惠沒有成文的法律承諾,沒有對離岸業務作專門的稅收規定,在一定時期內,金融創新業務作為一項新生事物,給與其一定的稅收政策的支持是必須的。

      2.其他相關稅制

      在個人所得稅方面:保險經紀人取得的保險傭金可按傭金40%作費用扣除,證券經紀人卻不可以;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工資薪金最高邊際稅率為45%)過高,對企業吸引國際高級金融人才非常不利;個人所得稅每月20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過低,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后,交通和通訊補貼不能享受稅前扣除。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財產保險企業可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的10%為限額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人身保險企業可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的15%為限額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而其他機構如證券業只能按個人合同收入的5%列支,造成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性質相同的業務,企業所得稅待遇不同。

      在印花稅方面: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分保合同,均全額征收印花稅,存在重復征稅。

      在契稅方面:金融機構采取質押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由于發生產權轉讓,要繳納契稅,如果資產再進行轉讓,還要征收一道契稅,契稅負擔較重。

      二、對我國金融稅制改革的認識和思考

      雖然金融稅制的改革十分迫切,但改革的難度也很大,相對于監管和征信,金融稅制改革涉及的面更廣,難度更大。

      1.財政管理體制的制約。如果將現行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在當前地方財政收入總體已經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對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勢必造成沖擊。必須調整現行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其涉及面廣,難度大,必須要最高決策層面下決心。即使是降低現行金融營業稅的稅率,營業稅是一些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撐,對地方財政收入也將產生一定的影響。

      2.金融管制改革的配合。我國金融稅制的設計和發展體現了一定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我國實行的是利率管制政策,銀行業利差收益水平相對較高,同時,出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考慮,政府將金融業稅收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因此,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設置得相對較高。

      3.稅收征管水平的改進。目前增值稅是由國稅局來征收的,從征管角度,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也應該由國稅局征收,但是對于金融業征增值稅稅率如何設定、增值稅發票如何進行管理、哪些行業征稅、哪些行業免稅、對于服務出口如何退稅等都是一個全新的課題,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金融稅制的路徑選擇

      綜合考慮,應采取漸進方式推進金融營業稅制改革,可以近期先實施降低營業稅稅負,一旦時機成熟,適時全面推進金融業改征增值稅。借鑒國際經驗以及我國實際情況,可以考慮分三步走實施金融業增值稅改革。

      第一步:改革營業稅計稅依據,消除同業重復征稅。就是在現行營業稅制框架內,針對金融業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務以及離岸業務重復征稅矛盾,允許同一性質的業務支出,在營業收入中抵扣,避免同一性質業務的重復征稅。

      金融業稅收管理范文第5篇

      關鍵詞:銀行;
      金融機構;
      稅負;
      效應

      一、中美稅負差異

      (一)兩國稅收管轄權的差異

      所謂稅收管轄權,是指國家在稅收領域上的,是一國政府行使征稅所擁有的管理權力,它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目前在國際稅收領域,通行著三種稅收管轄權,即所得來源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中國行使的是所得來源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而美國則同時采用三種稅收管轄權。美國稅收管轄權的管轄對象具體包括兩類:(1)美國公司的世界范圍所得。(2)外國公司的美國源泉所得。而中國稅收管轄權的管轄對象包括:(1)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等)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2)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3)外國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上可知,美國注重注冊所在地,而中國則強調實際經營管理地。

      (二)兩國稅率差異

      從國內情況看,銀行業不論從事何種金融業務,原則上統一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按照規定的營業稅額附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從稅收收入構成看,又以營業稅為主,當前我國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為5%,明顯高于實行3%稅率的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郵電通信等行業。因此,其稅率高低對我國金融機構稅收負擔影響很大。

      (三)兩國稅基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中的稅基就是企業應稅所得。眾所周知,從總所得到應稅所得,要經過一系列的扣除,這在中美兩國是一致的。但對于哪些項目可以扣除,具體到每一個項目該扣除多少,兩國規定則不盡相同。相比而言,美國對折舊費用的提取實行放松管制,采用加速折舊法,因而實際稅率大大低于名義稅率。

      二、我國金融機構稅負效應

      (一)金融流轉稅方面

      目前,我國金融業務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稅等稅費。但是我國銀行業營業稅稅負明顯過重,造成高稅負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金融業營業稅是按照營業額全額征稅而不是按照凈額,即價差征稅;
      二是金融企業購進貨物所承擔的增值稅是不能扣除的。三是內資金融機構普遍存在不良貸款高的通病,由于營業稅原則上是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征稅的,因此,在滯收利息額比較高的情況下,銀行實際的利息收人所承擔的稅負就要比法定稅率高。四是目前我國規定對一般性貸款按照利息收人全額征收營業稅,對外匯轉貸按照利差征收營業稅,而內資銀行的業務主要以人民幣貸款為主,外資銀行以外匯轉貸為主,所以導致外資銀行營業稅實際稅負遠遠低于內資銀行。而且,外資銀行不必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使得內外資金融機構存在嚴重的流轉稅負不公平。五是金融機構間的往來沒有納人營業稅征稅范圍。金融機構往來是指商業銀行之間,商業銀行與人民銀行之間(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送存或提取現金、繳存存款準備金、向中央銀行借款、辦理再貼現及通過中央銀行匯劃款項等),以及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由于辦理資金劃撥、結算等業務而引起的資金賬務往來。并按約定的利率互相計息,其取得的利息收人即為金融往來收人,目前國內銀行的金融機構往來收人所占比重較大,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日益增加,有些銀行甚至超過50%,對這部分收人不征營業稅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這也是導致銀行資金運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金融所得稅方面的問題

      我國銀行業由于稅前扣除項目不充分而導致所得稅基偏大,原因有幾方面:第一,工資費用扣除不足。金融行業的工資趨勢是高薪,但銀行業只能按計稅工資在稅前扣除工資費用,導致扣除嚴重不足;
      第二,內外資銀行稅前扣除差異。內資銀行只能按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在稅前列支部分工資支出。外資銀行的公益捐贈可全部扣除,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壞賬準備的提取都比內資企業優惠。內資銀行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只能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所得額的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而且外資銀行可享受再投資退稅。第三,對稅前扣除的壞賬標準制定過嚴影響了內資金融業的發展。金融業經營風險較大,及時核銷逾期不能收回的壞賬,對保障金融企業的抗風險能力有著重要意義。

      需要注意的是,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政府近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救市”措施,從過去的財政貨幣政策實踐來看,銀行業作為貨幣政策執行最重要的渠道,事實上已經承擔起“保增長”主力軍的重任,因此銀行業既要保證自身市場化經營中的盈利增長和資產質量,又要承擔刺激經濟、引導流動性的通道作用。壓力之大可想而知。在這種情況下,通過營業稅改革給銀行業減負,保證我國銀行業健康發展和政策順利傳導,落實經濟刺激措施,可謂正當其時。另外從銀行業本身的發展情況來看, 2008年央行連續下調商業銀行存貸款基準利率,使銀行的利差大為縮小,而為促進房地產行業平穩運行而采取的七折房貸等優惠措施更是對利差收入影響巨大。因此,較高的稅率水平在銀行實際利差縮小的情況下,營業稅有可能侵蝕部分甚至全部利差收入。這無疑將為未來銀行盈利水平降低埋下隱患,從而影響到我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金融稅收政策研究小組.關于我國金融稅收政策若干問題的研究[J].稅務研究,2002,(11).

      [2]王聰.中國銀行業稅負分析[J].金融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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