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增長和經濟關系的變化,要求制度也隨時變化,這就是制度變遷。經濟學中的“帕累托最優”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理想狀態。制度變遷就是為了達到這種最優條件而進行的改進,也可以說是制度在不適應社會生產活動的時候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政治制度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政治制度論文范文第1篇
經濟增長和經濟關系的變化,要求制度也隨時變化,這就是制度變遷。經濟學中的“帕累托最優”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理想狀態。制度變遷就是為了達到這種最優條件而進行的改進,也可以說是制度在不適應社會生產活動的時候進行的及時改進。當制度不均衡的時候,就需要制度變遷以達到制度均衡的效果。制度均衡就是制度在目前的經濟關系和經濟增長的背景下,是適應經濟發展的一種狀態。制度變遷的目標就是制度均衡。通過成本一效益分析,制度主義者找到并制定出適合當時經濟發展,適應經濟關系變化的制度來規范人們的行為,這個過程就是制度變遷。從實質上來說,就是社會政治力量相較量的穩定狀態,是穩定的經濟關系在制度層面上的反應。新制度主義理論研究中的代表人物諾斯認為,造成制度變遷的因素有兩個:一個是制度的不均衡,主要是由被制度約束的對象的變化、社會對制度的需求程度、某些技術能力提高以及相關制度的改變造成的。另一個是制度供給,即制定、實施以及保障制度的能力。一項制度的改革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成本,以及在實踐過程中的各項成本都會影響到制度的供給。當創造、實踐新制度的預算成本低于決策者的預期收益時,這項制度的供給就會充足;
反之,則會造成供給不足,甚至可能帶來負面效應。另外,對于制度變遷,還有一方面就是制度變遷的模式,其中可以分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兩種。自上而下是國家運用合理的相關的工具強制推行的,從中央到地方逐步實現制度變遷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具有推行速度快和實施能力強等特點。人們在推行過程中一般處于被動的地位。這種變遷模式通常是將制度根本改變的模式。與之相反,自下而上的變遷是以人民群眾為發起人,為了實現他們的某種利益,自發地將一種制度逐步由基層向高層進行推進的方式。由于是自發性質,因此缺乏國家強制力,推行進度較緩慢,往往只是對現有制度的完善。
二、新制度主義政治學理論的分析路徑
1.社會學制度主義社會學制度主義中的制度不僅包括正式規定和規則,而且還包括在道德、認知、和等方面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準則。這種界定傾向于將文化也包含在制度當中。社會學制度主義者認為,制度影響行為是通過那些象征系統、認知方式和道德模塊影響個體的偏好來影響他們的行為的。通過制度與行為者之間的互動,這種互動指制度規范人們、人們制定制度,兩者達到和諧統一,更加適應社會的發展。
2.歷史制度主義這種分類把歷史因素考慮進來,認為制度運作和變遷有路徑依賴的因素和當前政治形勢下各政治體系互動的結果。一方面我們認為,歷史制度主義是“歷史的”,過去的制度可以并應該傳承到下一代,但是又不拘泥于先前的制度規范,應該還具有與時俱進的思想線索;
另一方面,我們說它也是“制度的”,因為歷史制度主義最終是以制度為核心來考察歷史,以與之相適應的國家制度為中心來分析歷史?!皻v史制度主義雖然關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歷史制度主義者認為制度是產生某一政治后果的唯一因素。他們尤其傾向于將制度與其他因素一道定位于因果鏈之中,社會經濟的發展程度和觀念的分布狀況也是他們重點考慮的因素?!彼?,制度的變遷和發展既存在“路徑依賴”,前一政策會影響后一政策的制定,又要求我們要從當時的時代背景下,從整個事件中探求其中的因果關系,從而制定出合理的制度規范。
3.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此路徑的特點是把個人作為基本的分析單元,每個人都是一個理性的個體,每個個體的目的不同,想要獲得的利益不同,制度就是要約束個人在追求最大化利益時做出的政治行為和策略。理性選擇制度主義是以對美國國會的制度為研究起點,通過對國會制度的相關研究來探尋國會是怎樣運作、如何體現理性人特點的。理性選擇的觀點認為,制度可以約束規范個人的政治行為,同時也促進個體的效用,只要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個體就自然的遵守制度規則。因此,人們不斷地創造、改造以及設計制度來滿足個體及組織的自身利益最大化,可以說,個體塑造制度,制度也塑造個人行為。
4規范制度主義規范制度主義認為,人們的一切行為是有合理恰當的邏輯為前提的,個體及組織都要遵守一定的邏輯規范。不同的制度體現的是不同的價值,所以當制度需改革的時候,說明制度體現的價值與社會的價值產生了“沖突”。當制度與社會發展要求的價值不一致的時候,制度就會通過學習和改造去適應社會的價值理念,從而形成新的制度規范。所以說,制度變遷的過程就是不斷學習、適應和改造的過程。
三、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
1.戶籍制度的涵義戶籍制度,也就是戶口制度,是指通過各級權力機構對其所轄范圍內的戶口進行調查、登記、申報,并按一定的原則進行立戶、分類、劃等和編制。歷代王朝都沿襲這一制度,至今戶籍制度仍然是中國最重要的制度之一,關于它的改革變遷也是很多年來社會中熱議的話題。中國的戶籍制度將公民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升學、就業、社會保障、居住等都與戶口掛鉤,并且將兩類戶口的規定作為區別對待。
政治制度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中國政治文化政黨制度
一、政治文化的涵義
政治文化理論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1958年美國政治學家加布里埃爾·阿爾蒙德在《政治雜志》上發表了《比較政治體系》一文,首先使用了政治文化的概念。后來,他在與鮑威爾合著的《比較政治學:體系、過程和政策》中,把政治文化表述為“一個民族在特定時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態度、信仰和情感”。自政治文化這一理論提出后,許多學者就這一概念提出自己的觀點。王邦佐認為:“所謂政治文化在狹義上指的是界定政治行為發生的環境的經驗信息、政治態度、表征符號和價值的系統。在廣義上是指政治思想、政治意識、政治心理、政治情感的總和?!边€有的學者認為:“所謂政治文化是一定社會政治經濟形態下,特定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形成的對現實政治體系及其各個組成部分的政治意識形態、政治心理和政治評價的總和,它對人們的政治行為方向、方式和方法起導向和制約作用?!蔽覀儚闹锌梢钥闯?,政治文化是在一定的歷史文化思想和政治經濟制度中生長出來的,產生并積淀在社會成員心中的政治價值取向,揭示了社會成員的政治心理與政治系統的關系。
二、政治文化對政黨制度的作用
政治文化與政黨制度并非是相互孤立的兩個概念,它們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任何一個政治系統都不能不在一定的文化包圍之中設定,又在一定的文化中生長。在政黨制度產生與發展的特定文化背景中,與政黨制度關系最為直接的當數政治文化。政黨制度為人們的政治行為提供了限度和渠道,而政治文化則決定人們政治行為的內在動機和價值取向。因此,就政黨制度而言,其價值理念的實現不僅依賴于制度上的合理結構,而且,在更為深層意義上,依賴于政治文化的支持,依賴于人們對其制度和其價值理念內心的認同和信仰。
(一)從政治文化的角度對當代中國政黨制度進行分析,更有助于對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的形成進行合理的論證
政黨制度的形成在多方面受政治文化的影響甚至制約。一種政黨制度的形成不可能是在文化空白中形成,而是在形成過程中必須面對某種政治文化,尤其是面對處于急劇變化狀態中的政治文化,政黨制度仍有一個對文化的適應問題。新的政黨制度的形成,一方面要求政治系統通過已有的政治資源對現存文化施加有利影響,以便在政治系統存在的整個范圍之內建立與政治系統相適應的政治文化形態,另一方面不得不在某種程度上適應現存的政治文化。主導近代中國政治生活的主要是傳統政治文化、資本主義政治文化和社會主義政治文化,三者成三足鼎立之勢。三種政治文化相互沖突、相互影響,這就需要政黨制度必須以強大的整合力,促進它們之間的交融與協調。正是這種復雜的政治文化環境,要求中國的政黨制度必須具有中國特色,即以中國共產黨為核心,中國共產黨一黨執政與民主黨派多黨參政。
(二)從政治文化的角度對當代中國政黨制度進行分析,更能為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的完善指明前進方向
伴隨人類社會生產力水平的不斷提高,政治文化也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政治文化的變遷必然要求政黨制度與其相適應。如果政黨制度不能夠針對政治文化的變化對自身的運作機制加以堅持或調整,就會損害民眾的利益而失去廣大民眾的信賴和支持,失去合法性基礎,進而影響政治穩定。當代中國政治文化發展的方向是:從家長的政治文化走向民主的政治文化;
從人治的政治文化走向法治的政治文化;
從臣民的政治文化走向公民的政治文化。中國政治文化發展的方向也就是當代中國政黨制度的完善方向。這就要求當代中國政黨制度必須對自身的運作機制進行調整,以培育并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政治文化。
三、建設中國特色政治文化、鞏固和發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各種政治文化相互影響,既為中國提供了豐富的政治文化資源,更使中國要面對政治上、文化上的嚴重沖擊和巨大挑戰。某些西方大國竭力按照自己的意識形態“塑造世界”,歪曲、攻擊并千方百計欲摧毀中國的政治體制、政黨制度。怎樣趨利避害、掌握主動、建設中國特色的政治文化,鞏固和發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是居于領導地位、執政地位的中國共產黨必須認真思考和解決的問題。
(一)加快經濟發展步伐,爭取民心。雖然中國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要盡可能快地縮小這種差距,盡可能快地提高人民的生活質量,以爭取民心、增強人們的政治認同感,共同建設中國特色的政治文化,堅定社會主義的信心。
(二)整合各種政治文化,穩定民心。西方強勢政治文化的侵入,不僅對中國現行政治認同心理、政治信仰帶來影響,同時對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也帶來了強烈的沖擊。在西方資本主義政治文化、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國當代政治文化相互碰撞的情況下,中國共產黨必須以強大的整合力,促進其交融與協調。必須以開放的精神,吸取資本主義政治文化中的優秀成果為我所用,堅決抵制不合中國國情、有害于中國穩定和發展的政治文化;必須以揚棄的態度對待傳統的中國政治文化,科學地選擇、批判地繼承。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堅持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堅持社會主義榮辱觀。依據核心價值建設中國特色的政治文化,增強政治認同,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穩定大局,穩定人心。
(三)推進民主政治建設,適應民心。任何民主政治的建設從根本上說,都是在適應一個國家政治、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建立起來的。在全球化的形勢下,人們對社會主義政治的民主化的要求越來越高。需要中國共產黨有針對性地對多黨合作制度的運作機制加以堅持或者調整,以適應民眾的需求。要改善黨的領導方式。進一步明確民主的程序和規則,解決“民主具有不確定性”的問題,擴大民眾政治參與的程度。把握有序參與的原則,也就是說,“中國在建立民主政治上,決不可操之過急,而必須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有領導地進行。不能為進行民主建設而進行民主建設,最后導致國家分裂。如果那樣,國將不國,搞這樣的民主也就沒有任何意義?!?/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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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論文范文第3篇
奧斯特羅姆認為,要設計復合共和制,首先要假定,在政治制度設計中個人是最基本的考慮單位。政府的行為派生于個人的利益;
如果要有效果,政府行為必須與個人的行為相聯系;
這樣,政府的運作就能夠與具有特殊行為能力的個人行為相協調。其次,還要假定,個人是自利的,會努力強化自己的相對優勢。然后假定,人具有學習的能力,也有犯錯的可能性。最后,在此假設的基礎上,可以認為理性和正義的條件、社會組織條件取決于某種形式的政治秩序,這就是政治約束的原則。只有這樣,人們才可以在人與人之間建立持久的雙贏關系,而不是雙損關系。
政治制度的設計,本質上是一種立憲的選擇。立憲選擇與法律的選擇有根本的區別。法律是政府制定的、政府能夠更改的,而憲法卻是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改革的?!叭绻梢宰杂傻亟缍ㄗ约旱臋嗤?,那么它們就不會有積極性來制約權威的運作。進而言之,掌握政府權力的人就有積極性去運用這些特權來牟取私利,并損害那些反對他們的人。憲法的目的是引入限制,制約尋求這種機會,使這些人遵守……‘限權憲法的一般原則’”。立憲選擇有著特別的程序,它始于非正式的建議的程序,然后再進入批準的程序,并且在批準程序中可以應要求而進行修改。這一程序不同于政府制定操作性法律的立法程序。要使憲法高于立法機關的制定法,確立司法獨立。而且憲法如果要成為操作性的法律工具,就要設計得非常精確、嚴密。憲法不應該是一種一般道德的陳述,自然也不應該只是一種宣傳品,或者是某些人意志的表現,而應該是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真正起到促進雙贏關系、遏制雙損關系的作用。
奧斯特羅姆認為,政治制度設計是一項高度藝術性的工作。為操作性的政府體制設計一部憲法,不可能是任何單一價值最大化的結果,因為大多數價值邊際效用遞減。因此,更大的收益要求各項價值之間的均衡,在此各類價值并不維持恒定的比率。所以,綜合價值的最大化往往主要派生于某一特定價值的最大化。完備類型的概念如完備的民主、充分的自由、徹底的平等等,是一種有用的概念,但只能作為設計的出發點,而不能當作是終極的目標。這一分析,顯然符合現代經濟學中的均衡分析原理。
奧斯特羅姆從《聯邦黨人文集》中歸納出了如下政治制度設計的定理:
1.所有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斷者;
2.沒有人適于審理自己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
3.由于同樣的理由,不,由于更充分的理由,人們不宜于同時既做法官又做當事人;
4.野心必須用野心來對抗;
5.個人的利益必須與立憲權利地位聯系起來;
6.手段必須與目的相稱,期望通過自己的作用達到任何目的的人,應該具有用以達到目的的手段;
7.在每種政治制度中,增進公眾幸福的權力,包括一種可能被誤用和濫用的自由裁量權;
8.那里的一成不變的目的是按這樣的方式來劃分和安排某些公職的,以便彼此有所牽制──使個人的私人利益可以成為公眾權利的保護者。
這八條定理是復合共和制政治理論的基本原則。
這些原則可用于解決如下問題:
l所有權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論是一個人、一些人或許多人,不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或者選任的,都將導致暴政;
l黨派就是一些公民,團結在一起,被某種共同的利益所驅使,反對其他公民的權利,或者反對社會的永久的和集體的利益;
l自由于黨派,如同空氣于火;
l如果一個黨派不構成多數,可用共和制的原則來求得解決,這就是使多數人用正規投票的方法來擊敗其陰險的企圖。
比較難以處理的是這一問題:當一個黨派構成多數時,民主政府就能夠為了多數的情感或利益犧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這一問題實際上就是奧斯特羅姆所說的單一共和制的病根。那么,如何遏制多數派實施暴政呢?奧斯特羅姆認為,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通過把政府建立在人類自治能力基礎上,就可以解決這一問題。用足人類的自主治理能力,就能夠擺脫多數派暴政的弊害。
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認為,要解決多數派的問題,就應該把政府建立于人類自治能力的基礎之上,尤其是建立在人類自治能力的根本局限之上。規模原則表明,在任何協商集團中都存在著基本的限制條件,它起源于這一事實,一次只能有一位演說者能夠被傾聽并得以理解。有序的深思熟慮,要求演講和溝通都遵守一次一個的規則。任何大型協商大會的運作,無論是直接民主還是代表大會,都取決于選擇若干人去行使設定議程、控制協商的特權。隨著成員規模的擴大,領袖人物主導性逐漸增加,而集團成員在協商方面的影響力將逐漸減少。民主安排讓位于寡頭控制。
政治代議制可以部分地解決規模原則的問題。這是共和制有別于民主制的地方。通過選任代表的制度機制,共和制政府比直接民主制能夠涵蓋更多數量的人民和更廣闊的地區。不過,即便是在政治代議制中,規模原則也起作用,為了防止少數人專制,就有必要使代表達到一定的數目,而為了防止人數過多的弊端,則又必須限制代表的數目?!耙幠T瓌t既適用于代議機關,也適用于政府單位的綜合規模。如果不注意規模原則的約束,那么政府的外貌可能變得民主,但是使得它得以活動的精神將是更多的寡頭政治”。
奧斯特羅姆認為,多數統治只能導致更多的沖突,而不會導致持久的政治穩定,因而也不能保障包括多數人在內的所有人的權利和利益。而一個共和國一旦得了共和病,鄰國也很快會感染上這種疾病,最終使政治秩序陷入互損的邏輯而無法自拔。他概要地描述了共和病的成因及其流行的機制:“如果一個多數派能夠支配一個共和國的政府,并運用其支配地位以他人的利益為代價牟取私利,那么受其損害的人就會通過結盟的力量來試圖使其損失最小化。在沒有其他辦法來尋求更為合意的解決方案時,遭受的剝奪越極端,受剝奪者就越會愿意運用極端的手段。沖突就可能升級到這一點,一個社會中的各個黨派互相把對方視為敵人,并運用強制統治工具進行相互之間的戰爭。如果一個鄰近的共和國為一個黨派所支配,而該黨派與一個共和國中處于被壓迫地位的黨派關系密切,國內問題很快就會損害兩個共和國之間的關系。沖突就會在相互譴責中升級,圖謀干預對方的事務,相互圖謀實施集體性質的制裁。這樣,共和國的憲法就會讓位于維持有組織戰爭狀態的要求?!?/p>
人類自治能力具有局限性,這并不表明人類應該屈從于單一權力中心的統治,成為寡頭鐵律的奴隸。沒有必要由單一權力中心來支配所有其他人。較小的利益群體能夠根據自治原則組織起來,并在治理自己內部事務方面保持自主。為若干不同社群所共享的利益集團,能夠組織起來,成為自主自治權威主體。該原則可以從地區性利益社群擴展到全國乃至國際利益社群。共和制度既能夠在較小的社群中也能夠在較大的社群中得到培育。聯邦體制中有許多政府單位,單一制全國性國家中只有單一的終極權威中心,任何一個黨派取得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在聯邦體制中要小于單一制全國性國家。自治原則運用于聯邦體制中共存的政府,是復合共和制政治理論的重大創新。
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意味著共和國要有適當的結構與范圍。只是擴大共和國的范圍,可以包容更加多樣的利益群體。但是,如果在整個國家只創建了一個單一的政府權威中心,規模原則所固有的寡頭傾向就會使一個派別輕易地支配其他利益群體。在復合共和制中,不存在任何單一壟斷的公共權威。建立多個代表不同利益群體的權威。每一個權威均為自治共和制原則所支配。適當的結構,才是復合共和制有別于單一共和制的核心所在。復合共和制的活力就在于當政治制度覆蓋面相當大時,它能夠包容更多的利益,并且不必借助于高度集權的制度。這種制度特別適合于大國,它能夠使大國在實現民主政治目標的同時不因受規模原則的制約而蛻化為專制制度。
法國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如果一個共和國是一個小國,它就會被外國勢力所摧毀,如果它是一個大國,則會為內部的不完善而摧毀?!眾W斯特羅姆認為,這一結論適合于單一制共和國,而復合共和國則能夠避免這一問題。因為復合共和制意味著全國性政府也直接面對公民個人,而不是封建制式的“分級管理”,即每一級政府各自管理下級政府,而不面對公民個人。在復合共和制中,有限的全國政府能夠塑造得就有關超出單個地方政府范圍之外的事務,代表人民作出決策。但它的權限是有限的,僅限于與公民有關的具有全國性的公共事務。在復合共和制中,“每一個政府,包括州政府和全國政府,都被設計得具有其自己的意志,并在本質上相互獨立。每一個政府都能夠公民個人,關心個人的希望和恐懼,擁有一切手段,并有權采用一切方法,以執行委托給它的權力。那些可以分別提供的事務,則根據自治原則,由各州內的政府處理。那些需要共同關心的事務,不能由各州分別處理,則要根據共存運作的自治原則由有限的全國政府處理?!睆秃瞎埠椭圃瓌t提供了節約使用各級政府優勢的方法,可以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優勢,從而能夠避免邦聯性質的共和國的錯誤,自然也能夠避免大共和國必然成為專制國家的錯誤。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奧斯特羅姆以《聯邦黨人文集》為基礎,概括了復合共和制中全國政府與地方政府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力安排。這些原則與現代公共選擇和制度分析理論的原則是一致的。當然,復合共和制也安排了眾多的政治代議制度,從而使在時間和空間等方面都具有很高的復雜性的利益能夠有適地適時的、各種各樣的代表途徑。
任何權力都有自我擴張的傾向。擁有最高權力的全國性政府,其權力擴張的可能性最大。如何制約政府的權力擴張,從而使其成為有限政府,而不是無限政府呢?取消政治權力,使每一個人在政治權力上人人平等,這是沒有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因為任何政府的基礎都是政治權力的不平等配置。要控制政府權力擴張,關鍵在于建立適當的制度安排,各級政府權力橫向配置遵循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就是制約政府權力擴張、保障有限政府的重要制度安排。這些安排是立憲安排,不能為直接行使政府權力的人所改變。這些安排就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之間的分立與制衡原則。
當然,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安排只是輔的預防措施。最核心的措施還取決于個人的權威,取決于復合共和制中多個決策權威中心的相互分立和制衡?!皬秃瞎埠椭撇⒉恢皇锹摪钫w制中多個自主政府單位的復合,而且還是每一個政府單位內決策結構的復合。如果任何一個決策結構或者政府單位取得了支配其余決策結構或者政府單位的地位,并長時間得以維持,那么這樣一個體制就失敗了。要維持這樣一個有著許多否決權的、復合的結構,主要依靠使憲法作為可實施的法律進行運作。只要人民理解這樣的邏輯關系所固有的基本概念,并擁有適當的結構來恰當地落實這些概念來約束相互之間的關系,并制約行使政府特權者,我們就可以預料這樣的體制的組織結構在實踐上是非常復雜的。復合共和制用立憲選擇原則來規范和控制政府單位之間的關系,以及政府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關系。這一體制的活力,關鍵就在政治治理關系中由人行使的權威?!币虼?,限權憲法的一般理論所固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或者個人的權威是復合共和制政治理論的關鍵因素。它表明,“任何個人能夠有權向政府當局就政府是否恰當地行使了其特權提出并實施法律的訴求。立府體制結構中統治者要服從法治,這一結構的根本要素是,任何個人能夠提出訴求的權威,或者任何個人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碑斎?,個人的權威也需要有適當的制度保障,從而使個人在尋求權利救濟時不至于去尋求不正當的暴力手段,或者尋求不正當的行賄、尋租等手段。個人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既有實體的制度安排,也有程序其的制度保障,從而實現有限政府,制約政府的權力,這顯然也是復合共和制的基本要素。
復合共和制分立的決策結構每一個部分都有各自的構造,以此為基礎的政府權威組織,為個人提供了多種多樣的機會,使個人個別地和集體地表達其偏好,對政府權威機構提出要求。通過國會議員、總統、副總統的限任制可以得到政治救濟。通過參眾兩院大量的議席可以得到立法救濟。通過忠實地執行法律的行政責任制可以得到行政救濟。依據正當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權要求考慮其申訴狀以及要求判決以糾正錯誤,以此可以獲得司法救濟。最后,通過變更和修正憲法本身的活動,可以得到憲法救濟。
多種多樣的決策結構,能夠容納單個或者集體行動的個人需求,這就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使個人的疾苦眾所周知,并為公共協商所考慮。這樣的制度可能在阻撓惡法的時候也阻撓良法。但是奧斯特羅姆認為,“分歧大到這一地步,以致人民將選擇救濟措施以增進自身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只能說持不同意見的人會看出采取其代價高于尋求另外一些解決方案的某一措施所可能導致的結果。在存在實質性分歧的情況下,延遲采取措施所冒的風險往往較小,而無法估計采取輕率行動所帶來的成本所冒的風險往往較大?!比绻@些制度安排妨礙了國防這樣的緊急的危害,那么憲法可以通過緊急條款,賦予總統以緊急狀態下所特有的緊急處理權。但并不一定為了偶然的緊急問題的需要而犧牲復合共和制的制度安排,因為緊急問題畢竟是一種非常態的問題。并且為了避免緊急處理權被濫用,緊急處理權本身也應該符合特定的程序,并在事件發生之后接受審查,以減少緊急處理權遭到濫用的可能性。
復合共和制政治理論的基礎是“政治約束的原則可以被用來使這些可能性最小化,即某些人,尤其是某一多數派,在決策中占支配地位并剝削他人,牟取先發制人的優勢。這些安排允許任何人運用實踐和結構多樣的制度設置去表達其根本的利益。不存在占支配地位的單一結構。相反,我們假設任何決策的基礎可能是錯誤的概念,沒有適當地計算過對個人的后果是什么,對社群的結果是什么。當決策者和利益相關者有機會挑戰占主導地位的假設時,有機會提出另外的構想時,有機會參與理性協商過程時,糾正錯誤之策略就有了美好的前景?!?/p>
顯然,復合共和制的構造并不是簡單的事,它需要“深思熟慮”和“自由選擇”,但當人們更多地了解復合共和制的基本道理的時候,要進行這樣的努力就有一定的基礎了。
奧斯特羅姆指出,人類政治制度的設計,不能僅僅從所謂活生生的事實出發,而應該從立憲層次的分析出發。立憲層次的分析是復合共和制政治理論的方法論基礎。當代政治學的重要特點是關心“活生生的現實”,而不關心立憲選擇實驗的設計。奧斯特羅姆說:“任何看過足球比賽的人都會明白,要全面、徹底而有效地描述‘活生生的現實’是極其困難的。沒有有關想要成為什么的知識,沒有有關可能發生什么的猜想,人類認知的能力還不足以描述政府體制及其在社會中運作的活生生現實?!?/p>
他引用了當代語言哲學學者約翰·瑟爾(JohnSearle)對足球游戲的分析。瑟爾的分析對于迷戀于運用純科學方法研究政治的人無疑是一付有效的解毒劑。瑟爾認為,只有在顯然了解規則如何把社會事實“構造”成“制度的”事實時,我們才能理解這些活生生現實。游戲規則的基礎是對于這兩個問題的理解,即游戲要變成什么,游戲中會出現什么樣的玩法。只有當我們理解了游戲規則時,足球游戲的活生生現實才是可理解的,瑟爾認為,人類制度的活生生現實不可能被理解為“粗俗的事實”。為了說明這一點,瑟爾建議請一組高度訓練有素的科學觀察家去制定可用于描述美式足球游戲的基本科學法則。他認為這些科學觀察家可能會發現一個“周期性群集的法則”。瑟爾以如下方式闡述了周期性群集的法則:“在統計上每隔一段時間,穿著類似有色T恤之類東西的有機物大致以圓的形狀群集在一起(列隊)。然后,同樣每隔一段時間,圓形的群集繼之以線形的群集(球隊排隊以備踢球),線形的群集則繼之以線形的滲透?!卑l現了周期性群集的法則后,我們的科學觀察家大概就已經為我們提供了有關足球游戲的活生生現實的科學見解了。顯然,這樣的科學研究,不能給我們提供任何東西。避開理論,避開立憲層次的分析,親近事實,觀察家就使自己失去了必要的基礎,從而無法理解游戲的意義,公平游戲的策略范圍,以及什么是不公平的游戲。
對足球是如此,對政府來說,實際上也是如此。對此奧斯特羅姆的結論是,“我們只能把政府的結構和程序,或者人類社會現實的其他方面,理解為制度事實。制度事實存在,因為規則構造了人類社會關系。我們以這種方式去理解生活的游戲,即游戲是根據適當和公平的規則與標準構造的。規則界定可以采取行為的范圍和限度。我們參考想要成為什么,并在什么可能出現的意義上,去理解規則以及規則規范關系的意義?!?/p>
在筆者看來,人類社會并不是完全由客觀事實所組成的世界,而是由價值、邏輯和事實共同組成的世界。對于不同的人類社會來說,事實是多樣化,但價值是普遍的,邏輯對于世人也是通用的,而理論則是人類創造的概念和命題體系,是基于一定的價值、以特定的事實為基礎而確立的因果法則的概括,是可普遍的價值和多樣化的事實通過邏輯原則而結合起來的概念和命題體系。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是建立在一些普遍的價值基礎之上的理論。它產生于200多年前的美國,是用來解決當時美國所面臨的政治問題的,即避免歐洲各國混戰的局面,避免霍布斯式的中央集權的弊害,補救邦聯制度的失敗,為北美來建設和平而穩定的政治環境。就如本書第八章所探討的,由于200年歷史的變遷,這一理論產生的事實基礎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并且經受了工業化的挑戰,也經受了奴隸制度引起的南北戰爭的挑戰,更經受了機器政治和老板統治的挑戰,在20世紀,又經受了頌揚高度集權的官僚制度的公共行政理論的挑戰。在新的環境下,普遍的復合共和制政治理論必須有新的重述,以適應新的環境、解決新的問題。如果說哈耶克的貢獻在于在20世紀的背景條件下重述了古典自由主義的理論,那么奧斯特羅姆的貢獻則在于在20世紀的背景條件下重述了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從而為解決本世紀出現的美國政治制度的危機探討了解決的可能性。
的確,奧斯特羅姆教授所重述的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產生于200年前的美國,但并不一定只適用于美國,而且也并不一定只適用于200年前的美國。理論是理論,事實是事實。200年前根據復合共和制理論確立的美國聯邦體制任何國家都不能仿效,即使當代美國聯邦體制也必須有所創新,因為它是復合共和制理論在200年前美國事實的基礎上構建的。對于今天的美國來說,事實發生了變化,美國的聯邦體制也面臨著各種危機的挑戰。在20世紀,美國的聯邦體制正在走向日益強化的國家化所產生的泥淖中。在這種情況下,奧斯特羅姆認為,美國應該回顧過去,重新依靠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以新的問題為背景,探索把自己從中央集權的陷阱中解救出來的途徑。因此,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未必不能運用于其他國家和地區。如果法國、西班牙、意大利、德國、英國和歐洲,都著眼于各自所面臨的事實,運用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重新再現昔日的創造力,奧斯特羅姆并不覺得奇怪。他曾經善意地祝愿,“如果法國把自己從過分的中央集權中解放出來,并走在歐洲發展的前沿,我將不會感到驚奇。如果這樣,西班牙也不會遠遠落后于他國。意大利,產生啟蒙的自由城市的故鄉,也可以體驗新的復興。在這些情況下,德國就會拋棄憂慮,創造新水平的成就,在其自己的文化成就與其他人民的文化成就關系上再次變得外向。英國也將繼續仔細考慮議會能否改革自身的難題。歐洲可以再次迸發思想發展的火花,在歐洲共同體中創造新的制度安排集合,取得物質和文化的發展,把人類文明帶向新的境界。我們可以再次把人文明推向新的時代,在那時人們學會把自己的政治實驗奠基在人類自主治理的能力基礎之上。獲得這一能力,靠的是學會如何運用理論推測、審慎思考以及自由選擇,來構思、指導并闡釋多樣化立憲選擇的意義。在這樣的天地里,如果解放神學要為人類的解放作出貢獻,它們就需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精神上貼近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痹谶@段話中,如果加上中國,說中國也將因此而避免高度中央集權的弊害,也將避免群雄逐鹿、軍閥混戰的弊害,同時也避免分封制的弊害,從而復興中華民族的古老文明,奧斯特羅姆肯定不會反對。他在跟譯者的多次交談中,多次提到古代中國也有很多有價值的思想,當代中國學者也可以以此為基礎,在當代重述古老中國有關制度設計的理論,從而為世界學術寶庫作出自己的貢獻。人類社會進一步加強相互溝通和交流,互相學習,取長補短,就能夠更有效地解決各自所面臨的挑戰。如果學者能夠在中國的背景中,重述設計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則,從而解決歷史上中央集權的弊害、分封制的弊害,尤其是群雄逐鹿、軍閥混戰的有組織的戰爭狀態的弊害(霍布斯要避免的是無組織的戰爭狀態),那么中國在21世紀的持續發展就得到了政治制度的保障,自然我們也可以以此為世界的政治發展貢獻點什么了。
政治制度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政治制度化“禮治”體制突破口
政治制度化問題是指在政治體系中政治主體或政治機構的政治活動是否符合規定的制度和程序的問題。如果人們嚴格按照規定的制度和程序進行,我們就說政治制度化程度高;
相反,如果人們不按照法定的制度和程序、而是隨心所欲地進行政治活動,我們就說政治制度化程度低。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在政治實踐中對于政治制度化問題缺乏足夠的重視,政治制度化水平相對也不高。這一問題在農村地區表現得尤為突出。由于農村在我國眾所周知的特殊地位,因而研究我國農村的政治制度化問題對于我國就顯得非常重要了。
一、我國農村政治表現出較低的制度化水平
從政治活動制度化的角度來看,中國農村政治表現為低度的制度化。也就是說,中國農村政治的各個行為主體,不能經常地、自覺地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規定進行政治活動,農村政治缺乏制度性和程序性。
1.農民政治參與的非制度化
毫無疑問,農民是我國農村最廣泛的政治行為主體,但是由于我國農民文化水平較低,得到的政治知識和政治訓練也少,對參與政治生活的制度和程序知之較少,因而他們相當多的政治參與都表現為非制度化。農民的非制度化的政治行為主要有行賄、越級上訪、報復農村干部,甚至與農村干部發生武力沖突,集體沖擊國家機關或政府部門等。近年就發生了很多起這樣的事件,如1999年10月,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清泉鎮某村農民由于對法院裁定不滿,競聚眾沖進法庭挾持了法官,成都出動了近百名法警才將法官救出。在2000年3月,在廣東省五華縣硝芳鎮也發生了一起農民非制度化政治參與的惡性事件,在這次事件中百余名農民圍攻鎮政府和派出所,搶走了被傳訊人并砍傷了派出所所長。另據調查,遼寧省新金縣在1990年發生的農民以各種形式報復村干部的事件達110起。山東省沂水縣1993-1996年間,發生的故意報復、侵害村干部案中較為嚴重的就達14起。
另外,在不少地方的鄉鎮選舉和村委會選舉中,有些農民竟明目張膽地破壞法紀、擾亂選舉,有的是以暴力手段破壞選舉,有的是以金錢買賣選票賄賂選舉,有的是以威脅、恫嚇手段脅迫選舉等。
不僅農民如此,農村干部的非制度化政治行為也很普遍。由于農村干部是政治職業者或半政治職業者,是農村政治中最活躍、最積極以及最具決定性的政治主體,所以他們的非制度化行為就更能說明中國農村政治的非制度化特征。
2.在干部產生和任免問題上的非制度化
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由鄉鎮人大選舉產生,對鄉鎮人大和上級政府負雙重責任。但是在實際中,鄉鎮政府主要干部一旦產生以后,就只對上級政府負責,幾乎完全與鄉鎮人大沒有任何關系。上級政府不與鄉鎮人大進行任何協商而任意撤換、調動鄉鎮干部的現象司空見慣。在村一級,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太子接班”,在不少地區,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職位是在家庭內部傳遞的。另外,通過不正當的或是非法手段當選為農村干部,是在一些地區鄉村兩級干部的產生中共同存在的問題。我國農村目前普遍村民自治制度,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成員的候選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村委會成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但是不少地方的鄉鎮黨委和政府卻仍然指定村委會成員的候選人,或用紅頭文件直接任免村委會干部。如海南省瓊海市大路鎮云滿村。因16名黨員聯名推出的村委會主任候選人與鎮領導心目中的人選不一致,大路鎮委及派出所出動3輛汽車,鎮委書記掛帥,把簽名推薦候選人的部分選民連夜帶走,以“企圖村委會”的罪名對他們實行了變相拘禁。浙江省上虞市某鎮于1998年12月19日竟用紅頭文件任免村委會主任:經鎮黨委研究決定,提名林炳華等16人為林岙村等村的村委會主任,建議盧興堯等13人不再擔任村委會主任職務,還建議7個村的村委會主任改任主任助理。
3.干部行使權力過程中的非制度化
這主要是農村干部的越權和濫用權力行為。農村干部中的越權和濫用權力行為相當普遍,有的已經到了非??尚Φ牡夭?,如鎮委書記在光天化日之下竟然查封法庭,村組干部未按時到會竟遭到鄉干部的草繩捆綁等等。
如1993年9月27日,河南省鄧州市都司鄉副鄉長帶計生助理、計生所副所長到付營村召開計生會。部分村組干部因忙于農活沒有通知,計生助理和副所長竟指揮村支部書記用草繩把6名村組干部捆綁后帶到村部,另一名也被傳去關押,直到晚上10時左右才將7人陸續放回。再如1996年5月24日,江西省樂平市涌山鎮在校中學生銀蘭在自家的責任田育秧,卻被鎮計生辦的工作人員帶到鎮政府,不顧銀蘭的一再聲明,強行在計生服務所對銀蘭作了B超孕檢。次日晨,其母同村支書到鎮政府評理時,又遭打腳踢。于是他們將鎮政府告上了法院,經法院裁定,涌山鎮政府向銀蘭賠禮道歉,并賠償2679.22元。又如1998年9月8日,安徽省南陵縣戴江鎮黨委書記王德貴要對早育兩個月的農民進行治安拘留,因不符合規定而被鄉派出所和縣公安局否決。于是他就宣布了一條鎮黨委意見,要求副鎮長兼派出所所長許小寧立即調離,否則該鄉就不要派出所了。
據江蘇省南通市統計,該市某縣級市自1994年以來共120起行政訴訟案,其中鄉鎮政府作為被告的有72件,占總數的60%。同時,作為被告的鄉鎮政府敗訴率市達58%,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在農民向法院提出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的敗訴率居然占多數,這充分說明了農村的基層行政機關不能依法行政。至于鄉村干部違和國家有關文件和法律的規定,任意加重農民負擔的事件就更是屢見不鮮了。當然更嚴重的是鄉村干部私設公堂、亂用刑罰的驚人現象,近幾年來,竟有一些農民被這樣的“黑公堂”活活打死??傊?,我國農村干部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的非制度化現象相當普遍,這是農村干部政治行為非制度化的最主要的表現,也是判斷我國農村政治制度化程度不高的一個最主要的依據。
4.在財務管理上的非制度化
由于我國農村政治和經濟密切相關,鄉村財務管理作為政府行為或基層自治組織的行為,直接涉及到農民的經濟利益,影響農民的政治行為,所以也是中國農村的一個政治問題。鄉村財務管理混亂在我國農村很多地方是很普遍的現象。它主要表現在這樣幾個方面:第一,財務活動不公開。耕地、魚塘、店面、廠房等的承包活動不進行公開招標,村民委員會在農民群眾一無所知的情況下把這些集體生產資料承包了出去。收支賬目不按期公布或根本不公布。第二,收支無計劃,胡亂開支。一些村委會不搞財務收支預算,經常請客送禮,隨意開支,形成花錢不知數、提留沒有度的混亂狀況,既加重了農民的經濟負擔,又為村干部的提供了可乘之機。第三,賬務混亂,不符合財務管理的要求。有的鄉村賬簿不全,有的甚至沒有賬,有的卻有多套賬。記賬也不規范,有跳行跳頁和涂改現象。有的地方財務審批沒有專人管理,竟然同時多人有批改權。票據不規范的現象更是普遍存在,在多數的鄉和村的賬務中,都有白條入賬。第四,貪污挪用,損公肥私。以上的財務不公開、收支無計劃、賬面混亂導致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為鄉村干部的貪污挪用、損公肥私提供了便利條件。財務管理的非制度化經常會造成農民對干部的不滿,容易產生干群矛盾。
可見,政治制度化建設在我國農村政治中還是一個相當薄弱的環節,這對于我國目前正在致力進行的“法治”建設無疑是一個重大的障礙,對我國農村政治發展水平的提高無疑構成了一個嚴重的制約。因為政治發展不是別的,正是一個國家或地區政治民主化程度和政治制度化水平的不斷提高;
而政治民主化和政治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互相聯系、密不可分的。沒有制度化的政治民主是不能持久延續的,而政治制度化如果不是以民主為價值目標,它的存在將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我國農村正處在一個社會轉型和政治發展的關鍵時期,政治制度化建設就顯得十分重要,因此針對我國農村當前較低的政治制度化狀況加強分析和研究就成了我們的一個當務之急。
二、并不復雜的原因:“禮治”社會和集權體制的影響
要想深入分析我國農村政治的非制度化現象,恐怕首先應該研究為什么我國農村政治制度化水平不高,即到底是什么因素造成了我國農村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不高呢?把一切需要解釋的問題都歸于文化上的差別似乎是一種省事的辦法,但是結果往往就象什么也沒有說一樣;
把所有的差別都推到經濟發展水平上似乎是一種唯物主義的觀點,但是片面的“經濟決定論”除了什么也說不清之外,還讓人感到分外地庸俗。對于當前中國農村政治的非制度化,我們最好還是找更直接的原因。
1.“禮治”社會的影響
費孝通先生把中國社會的特征歸于“鄉土本色”,而這“鄉土中國”秩序的維持靠的是“禮治”的傳統。當代中國盡管已經不同于費孝通先生當年所考察的中國,但是傳統有它的延續性,尤其在中國的農村,禮治影響的痕跡依然清晰可見。
如果我們的分析僅僅停留到這里為止,那我們就陷入了上面所批判的“文化決定論”了。禮治因素對中國農村政治非制度化的影響并不是什么禮治的文化,而是體現在兩個非常具體的方面。一是在禮治社會中社會權威對國家權威的消解;
二是隨著社會的變遷,當傳統禮治的力量土崩瓦解時法治的權威卻仍然沒有確立。
禮治社會并不是無法無天的“無政府”狀態,它也有自己的行為規范,換句話說,它也有自己的特定要求,所不同的是,它不是對現代意義的“政治制度化”的要求,而是對傳統的“禮的統治”的要求。不論是對于傳統的中國農村還是對當前已經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現代特征的中國農村來說,對于人們行為的規范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來自于社會傳統力量的禮的規范,二是來自于國家力量的政治和法的規范。
在中國長期的封建社會中,對于農村來說,來自于傳統力量的規范與來自于國家力量的規范不論是在內核上還是在外部特征上大體都是一致的,都是“禮的統治”,這兩種規范力量其實是合而為一的。這并不是來自社會力量的規范趨同于來自于國家力量的規范,而是相反,是國家直接接納了來自社會力量的規范,并把它上升為國家的規范(就此而言,在中國的封建社會,社會、家庭和個人并沒有獨立存在的空間,國家的政治力量籠罩一切)。這些規范的共同特征在于維持一個上下尊卑有所區別的特權社會,在這樣的特權社會中權勢人物的個人偏好的作用就遠遠超過了國家的制度和法,因而按照今天現代政治的眼光來看,不僅僅是中國古代的農村,其實整個中國古代的傳統政治都是沒有任何“政治制度化”的意識可言的。
在中國社會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支配農村人口行為規范的這兩種力量便開始走向分野。因為國家和政府是一個傳統社會走向現代化的起點和推動者,因而來自國家的規范力量便開始偏離原來的標準而起用一套新的規范;
但是農村相對卻是國家政治的“邊緣區域”,傳統的規范力量仍然占居主導地位。所以從這個時刻開始,這兩種不同的規范力量便開始在農村互相沖突和爭奪支配權。這種沖突和斗爭在中國農村已經進行了百年左右,迄今仍在繼續。
不幸的是,在這種爭奪支配地位的斗爭中,來自傳統的規范力量如果不是總是,那也是經常居于上風。在農村中,不論是對于社會范圍內的事務還是對于國家范圍內的事務,人們往往傾向于首先動用來自傳統的規范力量進行規范。如在男女婚姻問題上,盡管婚姻自主是國家法律的規定,但是在即將步入21世紀的中國農村仍然發生了自由戀愛的青年男女因輩份不同而被族人處死的悲慘事件。這是在社會事務范圍內兩種規范的沖突,在這種沖突中傳統的力量獲得了勝利。在國家事務的范圍內,由于來自傳統力量的規范一是本來就不能提供太多的標準,二是即使提出了規范標準,那也是與現代政治制度化的要求相距甚遠、甚至相互沖突的。而在這種沖突中人們往往首先選擇的卻是來自傳統的規范,因而不論是農民還是農村干部,他們在參與政治生活時表現出非制度化有特征就不足為奇了。
當然,在新中國已經建立五十多年之后,中國農村的情況要比以上所述復雜得多,尤其是在中國改革開放之后,這個變化就更大了。這就涉及到禮治社會對今天中國農村政治制度化水平影響的第二個方面了。如果說在改革開放前的很長時期內禮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能提供一定的行為規范的話,那么今天它的這種能力已經大為下降了。改革的大潮逐漸動搖了農村傳統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但是當人們對舊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開始不屑一顧的時候,卻發現并沒有新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能夠深入人心。如果用一句話來簡單地概括這種現象的話,那就是: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不論是在社會事務的范圍還是在國家事務的范圍,傳統的禮治秩序已經或正在走向崩潰,但是現代的法治原則卻還未能確立。這就使得今天中國農村的各個政治行為主體在參與政治時呈現出更多無序的、非制度化的特征。
2.集權體制的后遺癥
當近代中國開始走向現代化的時候,不僅來自傳統的規范力量不斷消解來自現代國家規范力量的影響,并且作為現代化的中心和推動者的國家也并未有意識地接受和推進現代政治的民主和制度化的觀念。如果把辛亥革命視為中國全面走向現代化的標志的話,那么在退出中國大陸前僅僅完成了軍事現代化,政治現代化只有其名而無其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中國顯然更加注重政治現代化的進程,它極大地提高了人民的民利,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更加充分地保障了廣大人民基本人權的實現。但是在具體的政治體制的選擇上,我們更強調的是用集中權力的辦法保證效率,卻較少從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而產生腐敗的角度來設計我國的政治體制,來使我國政治生活更多一些權力制衡、更多一些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設。這就使得我國的政治體制在改革開放以前呈現出非常明顯的集權化特征,這在實施政社合一的體制時期的農村表現得尤為突出。
體制是一個高度集權化的政治經濟體制。是一個集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功能為一體的組織體系,它兼具基層行政管理和社會生產管理的雙重功能,又是農村基層社區組織。公社對基層鄉村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為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這套組織體系的突出特征是領導權力的高度集中統一。農村公共資源的支配權集中于自上而下、具有高度組織化程度與紀律性農村基層黨組織,實行黨對農村的一元化領導。在的結構中,公社黨委和大隊黨支部是權力的實際掌握者。公社黨委對全公社的工農商學兵、黨政財文經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生產大隊設有隸屬于公社黨委的黨支部,生產隊又設有隸屬于黨支部的黨小組。在公社黨委和生產大隊黨支部內,權力又高度集中于黨的書記。當然,黨組織并不親自處理一切事務,與它并存的政府組織、軍事組織和群眾組織實際上是它的決議的執行機構。通過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形成了農村公共資源由下向上集中,由行政向黨組織集中,由黨組織向黨組織負責人集中的高度集中統一的政治系統。
在這種高度集權的體制下,人們的意志、要求和個性普遍遭到嚴重的壓抑,干部已經習慣于在自己的“領地”內我行我素和命令他人,普通民眾也已經習慣于服從長官意志。因而每一層次的長官的意志就成了左右這個體制的主導力量,成了決定這個體制運行效果的主要因素。所以在這種體制下,企圖運用制度的力量來規范農村乃至全國各級干部的行為、使他們完全按照制度規定和程序來行事是不可能實現的空想。也就是說,這樣高度集權的體制不僅遏制了民主的發展,而且也是不可能產生政治制度化的;
而更重要的是,這樣的體制自身根本就沒有進行民主程序建設和政治制度化建設的意識。
更為不幸的是,在中國這樣一個缺乏民主傳統和政治制度化傳統的國度里,尤其是最為嚴重的農村地區,這種高度集權化的體制一下子就強化、延續了二十多年,它的影響可想而知。直到今天,不少的農村干部仍然按照體制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力,而不少農民也仍然默認他們的工作方式。因此這種集權體制的后遺癥更使得政治制度化在中國農村步履維艱。
由上可知,在當前中國農村,一方面,在來自社會的傳統規范力量在消解和對抗著現代國家中心的規范力量,這兩種規范力量的沖突制約著政治制度化在農村的實現;
同時,在另一方面,來自現代國家中心的規范力量自身在很長的時期內由于舊的體制的影響作用,不僅不能有意識地推動政治制度化在農村的實現,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與政治制度化的要求是背道而馳的。盡管我國目前在黨的領導下已經邁上了法治建設和政治制度化建設的軌道,但是舊的高度集權體制的影響仍然是存在的,在農村地區這種影響還是相當大的。這兩大方面的因素使我國農村政治的制度化狀況還不如人意,農村政治中存在比較突出的非制度化現象。
三、農村政治制度化建設的突破口
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進程中,政治制度化建設是一個基礎。政治制度化不僅與我們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是一致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它與政治民主化也正是同一過程的兩個方面。因而對于我國農村政治中的非制度化現象,我們不能等閑視之,而應該從促進我國農村長期發展和穩定、從建設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的高度深入研究,正確認識,并做好為之長期努力的準備。
從長遠說,農村政治制度化的目標是要實現來自國家的規范力量在農村的歸位,即在農村實現:凡屬于政治領域的事務,人們遵循來自國家的行為規范;
對于社會領域的事務,人們遵循來自社會傳統力量的規范(當然,來自傳統的規范也需要隨著社會的進步而重建)。那么從當前來看,我們應該如何促進我國農村地區的政治制度化建設呢?健全制度和法律當然很重要,但顯然超出了我們在這里討論問題的范圍,因為政治制度化問題并不是制度和法制健全不健全的問題,而是人們是否遵循政治生活的制度和程序的問題。所以人的問題乃是政治制度化的關鍵所在。具體到當前我國的農村,這個問題實際上就是如何對我國農村居民進行政治社會化的問題。
政治制度論文范文第5篇
產業政策的雛形可以追溯到國家政權的出現并開始履行經濟職能、干預產業活動,而嚴格意義上的產業政策則首先出現在西歐產業革命后開始了工業化進程的資本主義國家。
法學界公認,美國于1890年制定的《謝爾曼法》是世界第一部由國家保障實施的現代反壟斷法?!吨x爾曼法》的制定和實施,大大緩解了美國因長期的完全自由放任政策所導致的經濟秩序危機,{1}(P295)它是西方早期最有影響的產業組織政策的縮影。而日本自明治開國時起,就明確提出了“殖產興業,富國強兵”的口號,并由政府直接出面創辦了一大批官營的近代產業,以期通過對民間產生示范和勸業作用,來加速日本的工業化和近代化過程。中國的產業政策實踐堪稱源遠流長。由于我國封建時代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政府可以名正言順地對工農業生產進行干預,政府行為成為影響封建經濟運行的重要因素。馬克思甚至提到:“我們在亞洲各國經??梢钥吹?,農業在某一個政府的統治下衰落下去,而在另一個政府的統治下又復興起來,收成的好壞在那里決定于政府的好壞,正像在歐洲決定于天氣的好壞一樣?!眥2}(P25)據我國史學家研究,三國時期曹魏的“屯田”政策,北魏的“均田”政策和唐初的“均田”政策都有力地推動了土地與農民的結合,促進了當時的農業生產。設專職官吏掌管水利事宜、興修水利設施,是我國歷代封建王朝農業政策的基本內容。這類政府行為較好地發揮了政府的權能,彌補了民間組織渙散的天然缺陷,改善了農業生產條件,促進了農業的發展。此外,推廣先進生產工具、先進生產技術和優良品種,獎勵墾荒和組織大規模移民墾殖的政策,也都對我國封建經濟的發展起過促進作用,它們無疑都是農業國早期產業政策實踐的佐證。{3}(P101—127)
而產業政策概念在我國的正式啟用是在20世紀80年代。譬如,1986年“產業政策”一詞正式出現在我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七個五年計劃》中;
1989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產業政策——《國務院關于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這標志著我國開始了產業政策的實踐;
1994年3月,國務院又頒布了《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標志著我國已開始建立以產業政策為中心的經濟發展體系;
之后相繼制訂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水利產業政策》、《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等產業政策,基本形成了包括產業結構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產業技術政策和產業布局政策等在內的、較為完整的一個政策體系。
綜上,產業政策的本質是國家對產業經濟活動的主動干預,它的產生及演化與國家的干預思想是相輔相成的,其間尤其要注意的是對它科學合理的界定及功能的理解。
二、產業政策的法治化
在我國,許多法律都是由政策轉化而來,因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化是在協調政策與法律關系的基礎上實現二者的有效銜接的方式。
(一)產業政策法治化的一般分析
產業政策是一種[]政府政策,也是政府的干預或調控行為,在此領域實行法治就直接表現為政府要依法制定和執行產業政策,要受法律的約束,這突出地體現了法治的民主實質和要求,其意義重大。如果政府制定和執行產業政策的行為不受法治原則的制約,這種產業政策就可能變成行政專權,增加其任意性,產生嚴重的后果,因為“如果不對公共行政在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政府官員認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權力加以限制,那么這種做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馳的,因為這將淪為純粹的權力統治?!眥4}(P367)所以,對政府制定和執行產業政策的行為進行法律上的控制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而“產業政策一旦上升為法,就不再是政府意志,而是國家意志、全民意志。即使是政府的有關規定或行為與法相抵觸,也必須以法律為準,服從法律的要求”。{5}因此,對產業政策進行法律調整不僅意味著要規制被調控主體的行為,而且也意味著要規制調控主體的行為,并且后一方面占有更重要的地位。
當然,政策法律化并不是說將所有的政策都轉化為法律,轉化為法律的政策,一般必須具備如下要件:影響的全局性;
內容的穩定性;
轉化的成熟性??梢哉f,政策法律化的水平和程度直接體現了國家實行法治的能力。在我國的法制建設中,應該對政策法律化予以高度重視,確保政策法律化科學、合理、有效地進行。
(二)產業政策法治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國在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管理活動中越來越重視利用產業政策,并且其法律化程度也在逐步提高,這對調整我國產業結構,提高產業組織素質和產業技術水平,從而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起了多方面的積極作用。有人認為,最近二十多年來我國推行的產業政策的數量和涉及領域,遠遠超過以產業政策著稱的日本。{6}(P46)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國產業政策在制定和實施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從法律的角度看,我國的產業政策領域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我國產業政策的法律化程度不高,現有的很多產業政策并沒有納入到嚴格的法律調整中來。雖然并不是所有的產業政策都需要采取法律的形式,但是一些基本的、重要領域的產業政策還是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特別是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而目前我國很多重要方面的產業政策僅表現為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的法規或規章,有些甚至連規章的形式都未采取,只是以某種規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純粹的”政策,缺少體現法律性質的責任制度作保障。那些尚沒有得到任何法律調整的產業政策情況自不必說,那些在基本領域僅以法規、規章形式存在的產業政策也難以收到法律調整的應有效果,特別是難以收到前述產業政策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政府本身制定和實施產業政策的行為也要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谶@種情況,我國不少領域中只有產業政策而沒有產業政策法。
當然,如前所言,產業政策的法律調整和法治化的效果只是就其應然狀態而言的,能否及在多大程度上收到這種效果還要取決于法律規定是否完善。就我國2002年通過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來說,它是我國產業政策法中少有的高層次立法,其基本內容也是較為合理與有效的。[1]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理應在遵守WTO基本規則的前提下保護民族產業,提高產業競爭力,而隨著經濟全球化、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靠企業自身的力量來改變在國際分工和貿易利益中的不利地位是非常困難的,因此,要在充分發揮市場功能的同時,積極利用政府的力量引導企業行為,通過實施產業政策,并使其上升為法律,加快產業政策的立法,用法律來保障產業發展。
三、法治化進程中產業政策實施機制的制度重構
由于產業政策側重于從供給角度[]來調控經濟生活,因此它必須與其它經濟手段配套使用,才能取得預期效果。
(一)法治化進程中產業政策實施機制的困境分析
從市場經濟體制與產業政策的關系考察,可以發現,我國現行產業政策在實施內容、實施目標、實施手段、影響因素等方面存在問題:1.從產業政策的實施內容來看,產業政策與計劃存在著比較嚴重的交叉;
目前的計劃既管總量,承擔著穩定宏觀經濟的任務,又管部分產業投資建設,承擔著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的任務。2.從產業政策的實施目標來看,產業政策目標與實施政策的手段脫節。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實施產業政策中存在著多元主體,其各自利益目標通過協調滲透到產業政策目標中去,從而使每個主體都可能運用自身所擁有的一切手段,通過一定的產業政策來實現自己的利益目標,而這些多元主體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企業,仍沒有從舊體制行政領導的陰影中擺脫出來,因而它參與實施產業政策的手段就存在著較大的局限性,從而導致產業政策目標與實施手段相脫節。3.從產業政策的實施手段來看,過多地依靠增量調整,而存量調整的力度遠遠不夠。由于資產存量調整力度遠遠不夠,我國目前仍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增加投資來獲取一定推動力的方式,以求改變不合理的產業結構,這非但不能徹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相反,卻容易陷入低效率惡性循環的怪圈。4.從產業政策的影響因素來看,當前對國際因素的影響及地區間經濟關系的處理重視不夠?,F行產業政策,在促進區域經濟分工、發揮比較優勢、共同發展方面作用乏力,致使區域間經濟發展出現了許多問題,如地區間產業結構雷同、地方封鎖等,既不利于宏觀經濟效益的提高,也不利于國際競爭力的提高。
綜上,我國目前產業政策上的問題來源于我國的二元經濟體制:產業政策的實施缺乏有效的微觀基礎;
地方利益格局的形成給產業政策的實施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
扭曲的價格體系對產業政策的實施起著消極作用,基礎產業與加工工業產品比價嚴重不合理,從而誘導地方和企業盲目發展加工業,使基礎產業瓶頸作用加??;
宏觀調控機制乏力。
(二)產業政策實施機制困境克服的制度重構
針對當前我國產業政策實施的困境,重構產業政策實施機制應當從產業政策實施機制的理念、統一的產業政策體系、產業政策實施保障機制、產業政策法律法規體系等四個方面展開:
1.產業政策實施機制的理念更新
要真正保證產業政策實施機制完善的實現,必須實現產業政策實施機制的理念更新。具體包括如下內容:(1)在產業政策的制定環節中借助動態比較利益方法。我國在制定產業政策時,一方面通過動態的比較利益方法的運用可以提高產業政策制定的科學性和是適用性;
另一方面,可以結合我國的資金、技術資源、人力資源等條件,著眼于未來,以適應國際產業加速轉換的要求。(2)在產業政策實施機制的各個環節中要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注重分區域、分階段的理念。(3)在產業政策實施機制中要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促進產業政策實現。
2.建立健全產業政策實施保障機制
制定和實施產業政策是國家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然而,許多產業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并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因此,應當建立信息傳遞保障機制和政策監督機制來保證產業政策的有效實施。
產業政策信息傳遞保障機制是以防止信息傳導失真為目標的組織的行為和信息在組織內部的傳導。但信息在組織內部傳導存在失真是已被人們熟知的經驗,我們所做的只能是研究怎樣減少信息的不確定性和提高經濟信息反饋效率。從產業政策信息傳遞過程可以看出,任何一個環節發生故障都會影響產業政策的效果。信息傳遞保障機制的問題集中體現在:信息本身問題(產業政策本身必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和持續性。若政策不能滿足三個條件,傳導的源頭就會發生問題,肯定不會產生好的政策效果);
信息耗散(經濟系統的宏觀信息轉化為微觀信息,在理想的情況下可能保持信息量不變,但是,在實際中這種轉化總是不可避免地為隨機擾動所耗散);
信息畸變(即使信息的傳遞過程沒有隨機干擾,但是對產業政策的理解過分融入各部門、各地方的本位利益,條塊分割,勢必使產業政策走樣或造成各地區產業的不良競爭,甚至造成產業在區域內的封閉發展,嚴重影響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
信息失靈(信息通暢地傳遞到接受主體,并未起到應有的作用,說明信息失去了價值)。要克服信息傳遞中的環節疏漏,提高產業政策的有效性也可從三方面建立健全產業政策信息傳遞保障機制:第一,將產業政策的實施節奏控制在適當的范圍內,盡快提高地方和部門管理經濟的水平、推進企業的自主健康有序發展,通過營造產業政策實施的微觀經濟基礎,使政策執行主體充分發揮恰當作用,接收主體能夠有效響應政策導向。第二,在推行產業政策過程中,當直接影響到經濟發展質量和產業國際競爭力時,就要采取非常明確的調控手段,加大政府的協調、指導和督查等工作力度,保持產業政策的貫徹實施。第三,在產業政策實施過程中,要注意產業政策的實施與政府職能的互動,即在政府管理經濟的模式不適應市場經濟和經濟發展的要求時,必須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使政府的機構設置、工作方式、管理方法適應發展形勢的需要,通過高效率的政府工作為產業政策的實施創造條件。
產業政策的監督保障機制指的是產業政策監督主體對監督客體的行為及行為結果的自發監督和控制。必須要注意的是,產業政策監督主體必須根據國家法律、行政等方面的規定進行監督。建立健全產業政策監督保障機制應當明確以下問題:其一,以國家權力機關為監督主體的產業政策監督保障機制;
國家的政治制度不同,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形式也不同。但是,產業政策監督保障機制中國家權力機關的支持是必須的。其二,以各級政府為監督主體的產業政策監督保障機制。經濟管理是各國政府的基本職能,就我國的實際情況看,過去和現在政府直接承擔的經濟管理內容大大超出了應有的范圍,管理職能部門太多,機構過于龐大,這相對淡化了政府應當承擔的監督職能。從功能上講,政府對產業政策實施的監督有時間區別,并且由此而引發出不同的監督手段和效果。這種時間上的差別又主要表現在政府產業政策監督手段的具體運用與監督對象之間的相互關系上。
此外,在具體的監督環節上要各有側重,具體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事前監督,是指在某一具體的產業政策實施之前,政府已經有所預見并采取了相應的監督措施,使之不至于損害產業政策的良好實施。事中監督主要是指在作為監督對象的具體產業政策實施過程,某一態勢或事件已經發生,但尚未加劇或蔓延之時,政府所采取的相應監督措施。在政府尚難把握產業政策實施運行規律的條件下,事中監督已經成為絕大多數國家對產業政策實施監督的最為經常的方式。事后監督是指在由產業政策實施所造成的事件發生并基本結束之后,政府才采取的監督措施。事后監督的主要目的也轉變為如何消除這些事件已經產生的負面影響。政府在對產業政策實施進行監督的同時,顯然也必須對各政府部門的參與行為進行監督。政府參與的程度越高、范圍越廣泛,這種監督在產業政策實施監督中的作用自然也就越大。{7}(P13—14)
四、余論